为了及时掌握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农民工 争议案件的发生情况,依法做好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 和涉及农民工争议案件的处理工作,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重大集体劳 动人事争议案件、农民工争议案件报告制度。
一、明确报告责任
各基层调解组织对本辖区发生的下列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实行即发生即报告制度:
(一)劳动争议人数在50人以上的;
(二)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案件处理可能引 发连锁反应、极端行为或社会公共事件的特别重大劳动 人事争议案件;
(三)有组织、有规模、有策划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停工和集会后再申请仲裁的;
(五)其他有重大影响需要报告的。
二、实行同步报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对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和涉及农民工群体案件即时向同级和上一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为妥善解决争议, 维护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三、报告具体要求
报告要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仲 裁请求,以及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情况等内容。 对于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重大集体劳动人 事争议案件,逐月进行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