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人社局社保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关乎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规套保等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现就社保基金反欺诈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警惕社保欺诈行为,守护基金安全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违规支出常见情形如下: 1.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等方式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通过伪造变造年龄、特殊工种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工档案,或者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资格确认或者申领待遇等,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获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条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通过伪造、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5.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历、报告、处方等就医资料或者医疗费票据等,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工伤保险专项费用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 7.已重新就业、服兵役等丧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但仍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虚构事实进行资格认证,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8.通过伪造或变造档案材料、身份信息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或补缴的; 9.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基金支出的。 (二)欺诈骗保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立法解释》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9号)等规定,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 二、防范欺诈,人人有责 (一)增强法律意识 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 (二)保护个人信息 妥善保管社保卡、身份证、银行账户等信息,不随意转借他人,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核实官方渠道 办理社保业务请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官方网站、“掌上12333”等正规途径,勿轻信非官方电话、链接或中介承诺。 三、举报方式 全国社保服务热线:12333 崇阳县人社局举报电话:0715-3395462 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将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让我们携手共建诚信社会,守护好每一分“民生钱”!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