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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保障指南

上载日期:2026/4/21 16:26:13 来源: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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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七)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八)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九)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十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四)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十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六)职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十七)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二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二十一)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二十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四、劳动者就业风险提示
    (二十三)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二十四)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二十五)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二十六)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一、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三)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是: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七)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八)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九)劳动者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十)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劳动者提出动议,也可以是用人单位提出动议。
    2.劳动者单方解除
    (1)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试用期告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经与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四)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      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十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也称加班加点,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进行工作。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形式。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非正常情况下加班加点,是指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的限制而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禁止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职工加班加点和夜班劳动。
    (十六)职工依法享有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给予医疗期,并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具体规定本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请假办法。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十七)劳动者在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等侵害时,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可以投诉的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通过多种程序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三、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二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各种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或者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满16周岁专业文艺工作者和运动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其劳动权益。
    (二十一)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十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其中包括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意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劳动者就业风险提示
    (二十三)不要到非法职业介绍机构求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四)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二十五)劳动者应该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尽管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仍然有可能难以得到全面保护。一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通过其他途径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二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一些口头约定,致使这些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动保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劳动者应当坚决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十六)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合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使其享有法定的劳动权益,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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