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社厅、湖北省总工会《关于“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有效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共同研究制定崇阳县“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一、设立工作机构
县人社局和县总工会联合设立崇阳县“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工作室”),办事机构设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日常工作管理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县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同负责。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裁调工作室”,实现劳动关系多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裁调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实现调解化解争议案件的比例有效提升,构建我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调解人员
裁调工作室配备3名调解员,其中至少2名工会法律工作者。调解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分别选聘。可以从律师、法律工作者、退休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等专业人员中聘任,调解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调解员的有关规定,调解员名单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和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以及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四、案件范围
当事人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五、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工作终结后,裁调工作室应当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工作室应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工作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员会,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六、结果认定
裁调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或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仲裁调解书的,为调解成功。
七、补贴标准
对裁调工作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劳动者一方为1人的案件,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一方为多人的案件,调解不成功的,每件给予200元补贴;劳动者有1-3人调解成功的,每件给予500元补贴;劳动者有3人(不含)以上调解成功的,案件补贴在500元基础上,每增加调解成功1人增加100元,每件总额不超过2000元,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含)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八、经费保障
县总工会对裁调工作室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用于调解员办案补贴、工作场所建设和工作运行。
九、工作要求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要加强对裁调工作室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推动我县劳动争议裁调工作。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应当确保所派出的调解员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做好对各自调解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接受委托的调解员能够尽职尽责,客观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裁调工作室调解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突发问题及重大争议隐患,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告。
崇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